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财税[2008]111号文,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,其主要内容为:
一、 将部分纺织品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%提高到13%;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%。
二、 取消红松子仁、部分农药产品、部分有机砷产品、紫杉醇及其制品、松香、白银、零号锌、部分涂料产品、部分电池产品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。
三、 执行时间
1.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2.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,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,出口企业可以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。经备案的出口合同,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,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。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,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。
宁波化工贸促支会
2008年8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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